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927民初3403号
申请人:菏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申请人:保定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资金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300000元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该案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菏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提起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应当对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资金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300000元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资金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3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