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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知民初1481号 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郑州市金水区某某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市金水区某某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