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2民初3287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同弓乡。
被告:浙江某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