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2民初4087号
原告:杭州桐庐城煜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县城琴溪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号楼54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桐庐城煜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萧建集团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桐庐城煜石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