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20661号
原告:孔某。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系被告员工。
原告孔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孔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孔某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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