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20663号
原告:韩某,男,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原告韩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韩某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某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