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2137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妍,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上海***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61879211B。
法定代表人:杨红瑜。
原告***与被告***、上海***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翊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