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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9813号 原告:邬某,男,1976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邬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邬某于2025年7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案款2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邬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