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9813号
原告:邬某,男,1976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邬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邬某于2025年7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案款2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邬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