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12民初3122号之二 原告:***,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鸿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90081334J)。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诚信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鄞州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GTJ8F9P)。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77号301室-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122148614738E)。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望溪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宁波鄞州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物业公司)、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0000元。本案于202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鸿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绿城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屹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鸿泰公司答辩称:本案与鄞州法院一审的(2022)浙0212民初1564号、宁波中院二审的(2023)浙02民终507号案件案情一致,法院已经查明并认定案涉事故是因被告绿城物业公司、屹立公司维修幕墙玻璃导致,而维修幕墙玻璃不属于被告鸿泰公司与屹立公司之间约定的施工范围,因此当时法院已经判决被告鸿泰公司不承担本案相关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鸿泰公司认为,加固玻璃是被告屹立公司单方超出与被告鸿泰公司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所作的行为,被告绿城物业公司与屹立公司对此形成另一层法律关系,因该法律关系所引起的损害后果,应由该两被告承担。另,原告不是受损车辆的车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被告鸿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绿城物业公司答辩称:一、本案所涉的玻璃爆破时正值被告鸿泰公司维修大厦幕墙,被告绿城物业公司在大厦下方采取了张贴告知、摆放路锥等措施;爆破玻璃是利时金融大厦共用部位,为大厦全体业主共有,被告鸿泰公司的施工工人发现玻璃存在问题之后告知被告绿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绿城物业公司也及时将此情况上报给业主委员会。综上,被告绿城物业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尽到物业服务管理责任。二、本案所涉玻璃爆破与被告鸿泰公司有因果关系,被告鸿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车辆维修部位是本案事故造成的。四、原告不是案涉车辆车主,主体不适格。 被告屹立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屹立公司施工工人在对玻璃幕墙进行加固维修超出其职权范围,是被告绿城物业公司临时无偿委托加固玻璃,相应责任应由委托方被告绿城物业公司承担。二、被告绿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作为利时金融大厦的物业管理人应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秩序,但被告绿城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幕墙玻璃损坏并进行相应的玻璃维修,未尽到日常的检修义务。三、车主在现场拉了警戒线、摆放有警示牌的情况下还将车辆停放在施工区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四、原告不是案涉车辆车主,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屹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21年8月18日上午,原告***使用其母亲***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停放于利时金融大厦A座地面停车场时,有大厦幕墙的玻璃从高空坠落,造成原告车辆左前叶子板、前挡玻璃及膜、车顶、机盖、天窗玻璃及膜、右盖、右柱、右后玻璃和右前玻璃及膜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鸿泰公司派***到现场,***与原告就上述受损部位进行签字确认。 事故发生次日,原告与***一起在宁波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查看车辆情况。同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发送维修结算单照片,包括维修材料清单和工时费清单,维修材料清单所列材料包含背窗玻璃、左前车门玻璃分总成、左后车门玻璃分总成、背窗外防护条、左前车门窗框后防护等,工时费清单包含后档玻璃、左后门、左前门玻璃等维修项目;原告告知维修材料费、工时费共计48895元,工时费可以在付款时协商优惠。***回复“我看一下”。同年9月25日,宁波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已拆下的车辆玻璃照片微信发送给原告,照片显示左前门玻璃、左后门玻璃、后挡玻璃存在破损点。原告已委托宁波常隆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的挡风玻璃、滑动天窗玻璃分总成、背窗玻璃、右前车门玻璃分总成、左前车门玻璃分总成、右后车门玻璃分总成、左后车门玻璃分总成、挡风玻璃外防护条、挡风玻璃右外防护条、挡风玻璃左外防护条、背窗外防护条、右前车门窗框后防护、左前车门窗框后防护、玻璃胶、全车油漆等进行了维修,为此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维修费40000元。同年11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告知***维修花费40000元,询问能否私下和解,并将总金额为40000元的维修结算单拍照发送给***。同年11月11日,***回复法院已联系公司、走法律途径。 另经(2022)浙0212民初1564号、(2023)浙02民终507号原告***诉被告鸿泰公司、绿城物业公司和屹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查明:被告绿城物业公司系利时金融大厦的物业单位,被告鸿泰公司系该大厦的建设单位。因政府部门要求,被告鸿泰公司委托被告屹立公司对利时金融大厦的玻璃幕墙装饰线条进行维修加固。为此双方于2021年6月签订《宁波利时金融大厦外立面维修工程合同》,约定宁波利时金融大厦玻璃幕墙外立面装饰线条维修及加固工作由被告屹立公司承担施工,施工范围为A幢东南西北四面,B幢东南北三面及西面裙楼剩余部分。被告屹立公司陈述其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施工。为开展该维修加固工作,被告屹立公司的施工人员与被告绿城物业的物业经理***通过“金融大厦幕墙加固协调群”沟通联系。施工人员曾在该微信群中通知***施工方位并要求协调施工范围内的停放车辆、拉警戒线,***回复下次要提早告知、停车位紧张、车辆很难挪。被告屹立公司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现场发现A幢东面楼顶位置有一块幕墙玻璃三面脱胶、存在脱落风险,遂通知了被告绿城物业公司。2021年7月2日,被告绿城物业公司向利时金融大厦业主委员会发送工作联系单,联系内容“关于利时金融大厦园区幕墙玻璃多处自爆,原幕墙玻璃为中控玻璃,自爆后,只有单层玻璃支撑,已经出现过单层玻璃自爆脱落砸车,安全隐患较大,现将部分单片玻璃明细附上,特向业委会提出加急维修”。利时金融大厦业主委员会答复“待资金落实到位,马上启动维修”。2021年8月16日,被告绿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业主代表群-利时金融大厦”微信群里发送了两个幕墙玻璃视频,表示“A座东面楼顶”、“加固装饰条的师傅发现,风险太大了,建议立马修复”。后被告绿城物业公司联系被告屹立公司现场负责人***、***委托维修有脱落风险的幕墙玻璃。8月18日,被告屹立公司施工工人在对幕墙玻璃进行加固时玻璃破碎坠落,以致案涉事故。事故发生当日,在靠近大厦墙面的位置(原告称在大厦入口)摆放有“装饰条加固请勿靠近”内容的警示牌,在大厦东侧墙面和停车位之间的地面部分区域(以停车位为基准的中间段)放置有锥桶,锥桶间拉了警戒线。当日,***作为施工负责人(工作单位为浙江屹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受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调查询问时陈述称“2021年8月18日早上8点半左右,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利时金融大厦A幢东立面顶部,物业叫我们帮忙把利时金融大厦东立面顶部玻璃进行加固,突然就有一块玻璃碎了,玻璃碎片就掉下来了,玻璃碎掉的地方附近有两个工人在加固外侧铝合金装饰条,玻璃碎片掉下来砸了楼下停车场的车,我当时是在下面施工区两侧都拉了警戒线的,还是有很多车停在警戒线里面,我们也警告闲杂人员不得入内,听一个工人说,当时玻璃掉下来的时候,手被划伤了,具体受伤的情况我不清楚。警戒线外有车子被砸坏的车主在围观的,车主就打110报警了”;对“玻璃为什么突然碎掉了”、“具体是怎么承包的这个业务”提问分别回答“我不清楚的”、“是和宁波鸿泰置业有限公司签的施工合同,总金额将近60万元人民币,主要是做外立面施工”。***作为外墙维护工人接受首南派出所调查询问时陈述称“今天我们在利时金融大厦顶楼东面加固玻璃,在我们加固的过程中震动了玻璃,玻璃受到震动后自爆,玻璃碎片掉落砸到楼下的很多车”、“2021年8月18日早上8点左右我们在利时金融大厦顶楼东面做玻璃框架加固施工,有块玻璃已经脱胶松动了随时会掉下去很危险,我们就给这块已经脱胶松动的钢化玻璃加固,在加固的过程中,我们用冲击钻给玻璃边框打孔加固,在打孔加固的过程中,这块已经脱胶松动的钢化玻璃自爆了。我施工的位置在这块自爆玻璃的右下方左手握着玻璃铝合金边框,玻璃自爆划伤了我的左手大拇指,当时还有一个工人(***),是我的老乡,他在自爆玻璃的左手边施工,他没有受伤”、“在施工的过程中,我发现这块要脱胶松动的玻璃很危险,就给***的儿子讲了,他儿子说就是要加固这块玻璃,***的儿子也是听物业的安排来加固这块玻璃的,就是在加固这块脱胶松动的玻璃时玻璃自爆了”。同年8月22日,“北青网”转载了“1818黄金眼”对案涉事故题为《高空玻璃破碎砸伤几十辆车,自爆已经不是第一次》的报道。该报道中,“施工负责人焦经理”称“四周的胶已经脱开,整个从卡槽里面凸出来了,我们两三天前发现了,通知了物业。物业说你们在这边施工,就帮忙把这边固定一下。昨天下雨,今天一早过来做。刚工人一到那边,这个玻璃就掉下来碎掉了。(记者:他有没有接触那个玻璃?)他是说准备开始赶活的时候,玻璃就马上碎掉了”;“宁波鸿泰置业有限公司***”称“我们领导说我们公司会赔偿。(记者:赔多少)赔偿的费用就是仅限于被玻璃破损造成的费用,修复的费用”。案涉事故发生后,被告鸿泰公司的***、***等人、被告绿城物业公司的***、***和被告屹立公司的***、***、***曾面谈沟通案涉事故的前因后果、车辆损失赔偿和各方责任等问题。期间***问“你们不是施工了好长时间了,下面没有警戒绳拦起来?”***回答“我说一下,刚开始来的时候,确实是很配合的,我们群里都有消息的,他们都会发个照片,明天我去哪个地方了,发个圆圈,这个地方挪走……因为可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他们以为可能装装饰条,反正这两天看看好像也没东西掉下来,车子没弄,结果就……他们警戒绳是拦着的,他们人确实有看着就是说不让人进来,但是车子是没有挪走,但人确实是第一时间管着的”。在该案审理中,被告鸿泰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称“利时金融大厦找幕墙公司加固装饰条,幕墙公司雇佣我现场施工。2021年7月底还是8月底,前一天我们施工做加固件装饰,那天发现A座东南角最上面有一块玻璃块脱落,我立即反映给幕墙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他又去跟物业说,物业找我们说能不能固定一下,第二天一早找物业对接这事,当时两工人上去,还没到玻璃就自爆了,当天也报警了,工人去录口供。施工下方有设置警戒线,我们进场施工的时候和物业说过,要把车位那里一起拦起来,但物业说停车紧张,车位的地方就没拦,所以车子砸到了,行人没有砸到”。 再查明:原告与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系母子关系,***出具赔偿权益转让说明,将基于案涉事故的赔偿权益转让给原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母子关系证明、权益转让说明、报警记录、行驶证、车辆照片、车辆受损部位清单、维修费发票及支付凭证、维修结算单、微信记录(原告与***、***)、监控录像,被告鸿泰公司提交的《宁波利时金融大厦外立面维修工程合同》,被告绿城物业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照片、工作联系单、“金融大厦幕墙加固协调群”微信群记录、“业主代表群-利时金融大厦”微信群记录、新闻截图、***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虽原告非案涉车辆所有权人,但车辆所有权人***已将其基于案涉事故享有的索赔权利转让给原告,该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本案审理期间通知于三被告,该债权转让发生效力。基于此,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对三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车辆因利时金融大厦的坠落玻璃受损,其有权主张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关于案涉车辆的维修费,各被告提出原告实际维修项目超出***签字确认的受损部位,超出部分与案涉事故无关联。本院认为,综合监控录像反映的***于事故发生次日再次查看案涉车辆情况、***对原告于事故次日微信发送的48895元维修结算单和原告于车辆实际维修后微信发送的40000元维修结算单均未提出异议,及维修单位发送给原告的车辆照片显示左前车门玻璃、左后车门玻璃和后挡风玻璃照片受损等情况,原告陈述的事故发生当日其与***确认的车辆受损部位有遗漏、双方于次日再次查看车辆情况时确认过有其他部位玻璃受损,合理可信,本院予以采信。即原告实际维修的部位与案涉事故存在关联性,对原告主张的40000元车辆维修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对各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各被告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鸿泰公司与屹立公司签订的《宁波利时金融大厦外立面维修工程合同》约定利时金融大厦玻璃幕墙外立面装饰线条维修及加固工作由被告屹立公司承揽;被告屹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案涉玻璃三面开胶,存在脱落风险,遂将该情况告知被告绿城物业公司;被告绿城物业公司得知案涉玻璃情况后,联系被告屹立公司现场责任人,委托维修有脱落风险的幕墙玻璃;被告屹立公司施工人员在对幕墙玻璃进行加固时玻璃破碎坠落,砸伤车辆。从被告鸿泰公司与屹立公司签订的《宁波利时金融大厦外立面维修工程合同》约定和各方当事人陈述看,幕墙玻璃维修不属于被告屹立公司的施工范围,系被告绿城物业公司临时委托现场施工人员维修。现场施工人员对幕墙玻璃进行加固维修超出其职权范围,但从该超职权的维修行为在客观形式上不能使作为受害人的原告认识,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现场施工人员是在执行被告屹立公司的工作任务,故被告屹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对施工人员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案涉大厦幕墙玻璃原已存在脱落风险,且系高空作业,被告屹立公司应对玻璃碎裂坠落有一定的风险预判,并据此采取与施工作业风险相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通知被告绿城物业公司封锁相应区域内的地面停车场,但被告屹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上述义务。故被告屹立公司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绿城物业公司作为利时金融大厦的管理人,应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本案中,破碎坠落的玻璃原已三面脱胶,被告绿城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并进行维修,未尽日常检修义务。从被告绿城物业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利时金融大厦业主委员会发送的工作联系单看,该大厦此前已经出现过单层玻璃自爆脱落砸车的情况,故被告绿城物业公司在被告知大厦高层有玻璃三面脱胶时即应知晓存在较大的玻璃脱落砸车或伤人的风险,但其未及时采取封闭相应风险区域停车位或者关闭停车场入口等与幕墙玻璃高空坠落风险相当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其作为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在被告屹立公司加固装饰条施工后期,被告绿城物业公司未再按初期施工管理规范拦车或通知挪车,存在失职。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绿城物业公司对案涉损害事实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被告鸿泰公司将利时金融大厦玻璃幕墙装饰线条的维修加固工程委托给有资质的被告屹立公司施工,且案涉事故系幕墙玻璃破碎坠落导致,与被告鸿泰公司委托施工的装饰线条工程无涉,故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鸿泰公司虽曾与原告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约定,故被告鸿泰公司对原告也不负有约定赔偿义务。被告鸿泰公司自愿向部分车主赔偿损失,系其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不足以推定被告鸿泰公司对案涉事故损害的所有车主均负赔偿义务。被告鸿泰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的“我们领导说我们公司会赔偿”也不属于合同订立意义上的承诺,且无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获得被告鸿泰公司授权,对被告绿城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抗辩被告鸿泰公司承诺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开放的停车场,各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停车地点系禁止停车位,原告对其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综上,本院根据被告屹立公司、绿城物业公司的各自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屹立公司和绿城物业公司分别承担30%、70%的赔偿责任,即各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2000元、2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宁波鄞州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2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2、被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宁波鄞州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0元,被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