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兢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122民初1174号 原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望溪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1473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兢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岳和村348号1幢11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NB3G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兢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748234.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086.64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50%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要求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见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清单);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变更为从2023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兢丹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购买钢材。后经结算,原告需支付被告货款尾款305359.40元,因财务疏忽,原告于2023年1月20日支付给被告1553594元。同年1月22日,被告返还原告500000元。同年2月3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将被原告多付的未返还的748234.60元于2023年2月底前返还原告。到期后,被告未返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兢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返还原告浙江屹立建设有限公司货款748234.60元,并支付从2023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2元,减半收取5641元,保全费4292元,均由被告上海兢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 附件: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履行须知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交付财产的,可以直接向权利人交付,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转交;义务是停止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可以直接履行,也可要求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履行。履行时应注意妥善留存履行证明,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二、自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将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自动履行义务将有助于提升个人或企业信用,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商业贷款等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优惠和便利。 三、未自动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人民法院还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