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72民初1394号
原告:滦南通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亨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滦南通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亨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亨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滦南通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滦南通某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南通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滦南通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