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13民初17858号
原告:广州市南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南方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南方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原告系于2004年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1月,原告公开招聘,被告报考并通过笔试、资格初审、面试、政治考察等。2019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用工单位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27日,因疫情原因被告未到岗上班,原告按规定支付工资,2020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到岗,同4月14日被告正式到岗,被安排到***。
二、关于原告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
原告称其公开招聘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但被告入职前隐瞒事实,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主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原告还称上述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无具体的听力等级要求,也未明确排除**,但认为听力须在正常范围。被告称其于在部队服役,2014年确定听力损伤,2015年11月经鉴定评为*级伤残。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入职体检时听力无异常。被告还称其于2020年4月13日将服役期间听力*级伤残的情况告知原告有关负责人,并向其发送伤残等级证明。原告称其于2020年12月收到被告听力*级伤残的证明后经调查才获悉被告入职前听力已经受损,并称被告入职填写报名登记表时未如实反映听力残疾情况,也未向原告提交过相关的残疾证明。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残疾军人证》、《**招聘报名登记表》等,其中《残疾军人证》显示被告部别为“**”,残疾等级为*级,发证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报名登记表》听力栏为“左5米右5米”,并由被告在报名人员签名栏签名,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提交了《体检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体检表》载明听力左右均正常。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向***发送包含耳朵受伤评定为因公伤残*级和听力持续下降等内容,对方收悉。《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兹有我单位员工杨某,*****”,落款单位名称为原告,并加盖原告公章,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原告决定2021年1月27日起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落款处加盖原告公章,日期为2021年1月25日。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确认***系原告公司该批招聘工作的负责人,称***未向原告报告被告听力残疾的情况,原告公司高层在2020年12月才知悉该情况。
三、申请仲裁的情况。
2021年5月6日和8月12日,原告两次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仲裁委员会均以超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审理中,原告称被告隐瞒听力残疾的事实入职,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主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首先,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招聘时对听力方面作出了特别要求,被告在入职体检时也未检查出听力异常的情况。其次,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于2020年4月向原告负责人员告知因公听力残疾的情况,加盖原告公章的有关《证明》也载明被告听力因公伤残*级和听力持续下降的内容。再次,原告已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因此,原告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其请求确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缺乏足够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南方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方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