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893号 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南侧汇龙万宝国际城办公楼**。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div>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