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3民初141号
原告:**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西塞山区中窑湾17号A9幢1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贞、***,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何淑贞为特别授权,***为一般代理。
原告**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钧
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兰
人民陪审员 袁 秋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吴 媛 媛
书 记 员 吴媛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