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再与某某,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2099号
原告:**再,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靖边县XX镇靖边西收费站。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住靖边县内。
原告**再与被告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绥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2022年7月4日,原告**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再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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