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质安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质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1059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质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至2022年9月26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至2022年9月26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自2022年11月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自2022年11月起)。 原告佛山市南海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质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307377.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基坑土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包佛山市南海区*中学新建生活楼工程项目基坑土方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期暂定20天;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后2天内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乙方当月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1个月之内办理结算并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进场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工。2022年1月26日,被告对原告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核算确认,确认工程款合计为483667.5元。被告仅支付了176290元,余款307377.5元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仅签订了一份有效的基坑土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案中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总工程款为176290元,原告已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完毕,不存在欠付原告工程款的情况,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已将工程款全部向其支付完毕,仍通过一份已作废的合同和假冒被告公章的工程确认单提起诉讼,明显是极度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并想通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现在涉案工程仍处于原告原来施工的状态,没有变动,完全可以在现场计算出工程量,不可能存在原告提供的虚假工程确认单中显示的工程量,希望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及***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基坑土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附件上所加盖的被告印章已被打叉作废,故本院对该合同及相关附件不予采信。2.对原告提交的旗峰中学基坑土方工程量确认表、旗峰中学砖渣工程量确认表、收据、送货单、工时单、签证单,本院作综合认定。3.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基坑土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包佛山市南海区*中学新建生活楼工程项目基坑土方工程,承包范围为按地下室图纸标高施工开挖,从现状地面开始往地开挖,现状地面标高需双方确认,开挖后余泥等土石渣外运及回填;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图纸范围结合现场实测数据计算方量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综合单价工作内容包括:包人工、包机械、包司机、包燃油、包无证施工罚款、***出渣费以及倒土填埋费等;合同暂定总价176290元,回填每方5元,如坑旁边有位置堆土,则回填免费;本工程工期暂定为20天,土方工程完工后2天内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乙方当月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1个月之内办理结算并付清余款;每次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之前,乙方需提供与本次支付金额等额发票,发票内容与本合同约定相一致的,开票单位为乙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等等。合同附件一《旗峰中学基坑土方工程量清单》载明,挖土方单价为25元/立方米,余土弃置单价为16.5元/立方米,回填方-基础回填、地下室侧壁回填单价为5元/立方米,合计金额为176290元。 2021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共17629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11月17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6290元。 2022年1月28日,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中学作出《告知书》,内容如下:被告承建的“*中学新建生活楼工程项目”,现终止**的施工队伍对该项目进行的施工建设,名单如下:**、**、**、**、**、**、**、**、**等。特别提醒:原施人员不得进入工地现场及从事相关联的工作,其行为不代表被告行为。具体施工由被告重新安排,特此告知。告知书发出即时生效。 原告持有由**于2022年1月26日签名及加盖“佛山市质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学新建生活楼工程项目部”印章的《*中学基坑土方工程量确认表》、《*中学砖渣工程量确认表》,主张土方工程款384629.9元、砖渣工程款(包括砖渣回填、场内渣土车中转、外运渣土及挖机等)99037.6元。 被告对上述工程款不予确认,原告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鉴定委托的联系函》,内容如下:经2022年9月9日上午现场勘察后,发现尚需当事人补充原始地面标高,基坑支护施工等图纸材料。原告补充的资料经复核没有达到该次鉴定的要求,导致该次鉴定没法进行,粤辉公司申请终止此次鉴定。 2022年12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鉴定。原告因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基坑土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涉案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开挖后余泥等土石渣外运及回填,且本案并无证据反映被告授权**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具体工程量,因此,原告主张土方工程款384629.9元、砖渣工程款99037.6元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307377.5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5.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000元(原告已向鉴定机构交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