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5818号
原告: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曲方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山东胶东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东窑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总经理。
原告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颖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5818号
原告: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曲方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山东胶东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东窑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总经理。
原告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富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