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智诚农牧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开发区统一南路。
法定代表人:曲方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农牧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车王镇西李村。
法定代表人:尹玉哲,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启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农牧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260735.7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260735.74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我院轮候查封;向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部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财产线索;经多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孵化机器设备,我院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线索且已告知申请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赵连辉
审判员  刘广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