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民辖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裕(河南)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16层16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91567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阳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西路290号。组织机构代码:3074782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裕(河南)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11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达成的《合作协议》中约定,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条款是确定性条款,非原审裁定所说的选择性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乐清市阳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协议并非选择性条款,具有唯一性,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该协议对管辖的约定为选择性管辖,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116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郑州仲裁委员会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