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裕(河南)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中裕(河南)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特130号 申请人:中裕(河南)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系大庆盛元油田装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中裕(河南)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9)***字第0730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违反时效规定。1、根据《郑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裁决作出期限:***应当自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但不包括对专门问题的鉴定、评估、审计期间和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以及共同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提请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郑州仲裁委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了**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19年10月10日组成***审理,***于2021年2月18日才作出裁决,于4月20日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严重违反了仲裁规则关于仲裁期限的规定。2、***于2019年10月31日首次开庭审理期间确定双方在庭审结束后15日内补充提交证据,逾期不再采纳,可是**在2019年11月20日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依旧被***采纳。二、在合议前仲裁员就已经草拟完毕裁决书。根据《郑州仲裁委仲裁规则》规定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在裁决前应当进行合议。***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或者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诉申请人的仲裁案件***开庭审理后,进行合议前,就有仲裁员私自按照自己的观点草拟了仲裁裁决,并以该裁决书观点去引导其他仲裁员发表意见,这种先裁决后合议的方式严重违反了仲裁规则和仲裁原则。三、仲裁结果非***已形成的多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诉申请人的仲裁案件的***在合议时已形成了多数意见,可是本案的仲裁裁决结果与多数意见相悖,裁决书的出具严重违法。四、裁决结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应就其履行《居间协议》约定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未列举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推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要求申请人提交**拒绝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该推定及认定混淆了事实情况,并与法律规定严重相悖。2、***在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基础的情况下就武断的认为在签署《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是必然的结果,从而推定**完成了合同义务。该推定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如裁决书所述,申请人就没有必要约定支付巨额资金要求**履行该义务。 被申请人**称,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确实超过法定期限,但申请人主张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仲裁委于2019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于10月31日首次开庭,但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被申请人**提交充分证据后,申请人中裕公司请求延期审理、收集证据。***同意后要求**将重点录音证据全部翻译成文字形式予以提交,从而给申请人违法拖延创造合理理由,根本不存在**违法提交证据的情形。二、关于申请人提交***合议程序违法问题,恰恰说明申请人与***有不正当的接触,连***内部的合议过程都清楚。被申请人曾于2020年11月19日到仲裁委询问案件审结情况,仲裁秘书说仲裁员***提出要回避,但已开过两次庭,仲裁员才提出回避不符合规定。再次核实时,又告知没有提出书面回避申请。**认为***的组成人员有为中裕公司利益而置国家法律权威于不顾,存在违法行为。三、关于中裕公司主张裁决结果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被申请人**在两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完成了居间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及土地使用权两项合同内容。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于2019年6月24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中裕公司给付居间报酬300万元;给付从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逾期27天违约金10.8万元;给付从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6月24日,逾期66天违约金19.8万元,并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全部还款之日止按日1‰给付违约金。 二、2021年2月18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字第0730号裁决书,裁决:1.中裕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从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逾期27天的违约金10.8万元;2.中裕公司于收到**开具的发票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剩余居间报酬300万元。如中裕公司逾期支付,每延迟一日向**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以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计算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中裕公司称***开庭后、进入合议前,就有仲裁员私自按照自己的观点草拟裁决,并以该观点去引导其他仲裁员发表意见,以先裁决后合议的方式违反了仲裁规则和仲裁原则;***在合议时也形成了多数意见,但裁决结果与多数意见相悖,仲裁程序严重违法。但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在庭审中核实该情况时,申请人中裕公司陈述是听说、具体不清楚,故该申请撤销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申请人中裕公司称***违反《郑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在四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经查阅仲裁裁决书,虽超过4个月期限,但不属于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该申请撤销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申请人中裕公司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涉及***实体处理范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申请人中裕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裕(河南)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裕(河南)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秦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