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21民初3721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与迎春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