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民初84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湘阳街新合作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李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  颖
书 记 员 刘黎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