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贞丰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944176,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与迎春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旋,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贞丰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944176,地址:贞丰县者相镇三岔河纳孔村。

负责人:**。

被告:**,男,1991年12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贞丰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已履行完毕为由,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贞丰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丽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