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贞丰县。
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944176,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与迎春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旋,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贞丰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944176,地址:贞丰县者相镇三岔河纳孔村。
负责人:**。
被告:**,男,1991年12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贞丰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已履行完毕为由,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贞丰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丽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