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1民初2359号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地址:**市象山区上海路15号,联系方式:187××××****
法定代表人杨峻松。
被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与迎春路交汇处(湘中物流园01栋),联系方式:138××××****
法定代表人李旋。
第三人李建雄,男,51岁,1970年4月15日,地址:湘乡市。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诉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9.0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XXX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肖云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