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执458号之三
被执行人: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在4305016985510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7162.7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501698551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162.7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韦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