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执458号之二
被执行人: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501698551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162.7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韦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