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执458号之二

被执行人: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501698551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162.7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韦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