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912号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胡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