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平县新海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程某;李某;湖北某有限公司;凌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1382民初920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建平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经理。
被告:程某,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住凌源市。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严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宋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凌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建平县某有限公司、程某、李某、湖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