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3民初4686号
原告:邵某,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被告:济宁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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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原告邵某与被告济宁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计1074元,由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