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7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新海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金龙大街3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古驿北路37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新海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5民初10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新海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新海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丰 伟
审 判 员 刘 畅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