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409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