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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8民初13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09号笔架山依岚居1栋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6962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5729221-5。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杨和镇桂村经济合作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