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8民初134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09号笔架山依岚居1栋9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6962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5729221-5。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杨和镇桂村经济合作社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