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8民初35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作为诉讼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