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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8民初35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作为诉讼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