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180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东兴(民营)工业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306492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09号笔架山依岚居1栋9A(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6962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主张其与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839.3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839.38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由原告东莞市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