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15478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林勇五金商行,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芳草街52号一楼商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NXDNXY。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商行员工。
被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09号笔架山依岚居1栋9A(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6962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林勇五金商行与被告***、深圳市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坦洲镇林勇五金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为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