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517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日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五村。组织机构代码:57050063-X。
法定代表人:*群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市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青少年宫路西侧<6-5>室。组织机构代码:55795842-7。
法定代表人:*小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685号宁波日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慈溪市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工程款202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50元、执行费293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5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旭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