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正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11民初7109号
原告:宿迁正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陆墩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刘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30岁左右,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宿迁正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原告宿迁正源自来水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正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宿迁正源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永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