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91民初6791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博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02号2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砂香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禾丰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户部雄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光路春晖三街14号202、18号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博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砂香料(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宏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2023年1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