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721执4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倪集街道办事处郭庄行政村郭庄,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44********。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郑庄街道办事处郭庄行政村郭庄,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6********。
被执行行人:***,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西贯村中心路,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69********。
被执行人: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7630738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330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4)鲁17民终19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和支付宝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财付通和支付宝账户的存款16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