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721执42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倪集街道办事处郭庄行政村郭庄,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4404220511。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郑庄街道办事处郭庄行政村郭庄,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606200550。
被执行行人:***,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西贯村中心路,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6906122519。
被执行人: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7630738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330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4)鲁17民终19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本案冻结。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