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21执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金堂县。 被执行人: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川0121执84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在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限额132589.74元予以了扣留,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己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工程款的扣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川0121执84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在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收工程款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