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21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金堂县。
被执行人: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25259.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07元、执行费177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在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有应收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四川朝耘科技有限公司在铁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限额132589.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