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26民初860号
原告:云南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同康北城万象2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坚,男,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临都上城。
法定代表人:刘期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滨河家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童思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正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是否进行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云南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云南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汝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