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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止石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淮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4民初84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厢白满族乡兰六村4组31号,身份证号码232324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达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闸河路98号1栋2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3MA2URWMH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煤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62750289L。 负责人:***,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某公司1,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山水文园3幢1单元5层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RQ42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安徽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安徽某公司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黄某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6元,减半收取266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