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4民初84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厢白满族乡兰六村4组31号,身份证号码232324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加达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闸河路98号1栋2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3MA2URWMH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煤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62750289L。
负责人:***,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某公司1,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山水文园3幢1单元5层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RQ42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安徽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三工程处、安徽某公司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黄某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6元,减半收取266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