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2334号之一 原告:安徽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中兴路五路直通车总部经济大厦A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WE1Y64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大陇口街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UH02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安徽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