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4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云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56672367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溧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溧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00元、逾期付款损失500元,合计1850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已减半收取),由***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溧阳***实业有限公司预交,***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须一并加付给溧阳***实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18632元)。
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一直未能履行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于2021年9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0”,冻结的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续冻,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信息。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和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