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铭元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84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化东路8号院1号楼1层1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市铭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八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铭元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法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手续; 2、运用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查封、冻结; 3、通过线下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冻结。 通过上述法律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我院已将上述查控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与之约谈,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