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催8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化东路8号院1号楼1层136。
法定代表人:阮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男,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转帐支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