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08民初653号
原告: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甲5号科峰公寓四层422号。
法定代表人:阮志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春艳,河北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铭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八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兴强,经理。
被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曙光钢材市场商业楼8813号。
法定代表人:高丽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铭元实业有限公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市铭元实业有限公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981.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为其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传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山市铭元实业有限公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981.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本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