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执保670号
申请人:成都汉元君业油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新都大道8号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大厦1206A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古登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南市莲湖区大庆路5号2幢1单元128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汉元君业油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古登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汉元君业油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古登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汉元君业油田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汉元君业油田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262808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古登堡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的存款(财产线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樱花广场支行,账户:10×××70)。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